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46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社区**路**号**室,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2月7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1999年12月14日减刑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5日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8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2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晚20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到镇雄县**路**蛋糕店买蛋糕,发现店里无人,就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桌上的背包盗走,盗得包内现金2100元后将背包抛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翁乾虎
代理检察员: 唐 巍
2019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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