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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625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山西省洪某某****村人,家住本村**号。2019年10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洪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1月8日被洪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范某某在洪某某中心广场晋商银行附近,盗窃了被害人樊*晋L***号银灰色本田锋范车内的卡包和两张身份证。

2.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范某某在洪某某常家沟新村发现被害人王**的晋L***号轿车的车门没锁,将车内的1100元现金和身份证、银行卡、社保卡等物盗走。

3.2019年9月27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在洪某某西门外开发区附近发现被害人冯**的晋L**号白色福特蒙迪欧轿车的车门没锁,将车内的女士挎包等物盗走。

4.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范某某在洪某某秦壁村二队附近,发现被害人张**的晋K***黑色雪铁龙轿车的车门没锁,将车内的一个钱包和两个手提皮包盗走,包内有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等物。

5.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范某某在洪某某秦壁村四队附近发现被害人刘*的晋L***白色面包车的车门没锁,将车内的驾驶证盗走。

6.2019年10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在洪某某常家沟新村小区内,将被害人郭**车内的身份证、驾驶证及300元现金盗走。 

7.2019年10月3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在洪某某常家沟新村小区内,发现被害人郭**晋L***红色轿车的车门没锁,将车内放着的驾驶证、身份证、银行卡等物盗走。

8. 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范某某在洪某某常家沟新村小区计划盗窃时,被群众抓获后扭送至派出所。

综上所述,2019年9月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范某某通过拉拽未锁车门的手段,共实施盗窃犯罪8次,盗得现金14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驾驶证等物品,现金已全部用于其生活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莎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羁押于霍州看守所;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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