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15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9日被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日,在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邮政速递门口,被告人范某某盗窃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五星黑马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760元。
2.2020年6月9日,在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医院住院部附近,被告人范某某盗窃司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蓝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400元。
3.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在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街西头,被告人范某某打开车门盗窃王某某车内现金100余元及价值84元的烟等物品一宗。
4.2020年8月5日下午,在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医院对过附近,被告人范某某打开车门盗窃姜某某车内银行卡十余张,并通过写在卡背后的密码,使用其中一张农业银行卡分三次提取现金8000元。
以上共计,被告人范某某共盗窃4次,盗窃物品总价值10344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汝庆
检察官助理:张晶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山东省聊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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