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范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某于2019年6月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城**区**号楼**单元**内,窃取被害人常某某(男,32岁,河北省人)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6手机一部。
被告人范某某于2019年8月23日被查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入户盗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张宏伟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补充材料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扣押、无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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