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6〕1983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浦城县**镇**村**号。2016年8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年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13日晚7时许,被告人范某某窜至我市**镇**路**号**派出所门前停车处,盗得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TH****号林海雅马哈牌LYM100T-3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600元)。
次日凌晨5时许,公安人员在我市**镇**村高速公路桥底,将被告人范某某人赃俱获。破案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欣欣
2016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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