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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827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6199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相关权利,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1时31分许,被告人范某某窜至本市横沥镇田坑村东环网吧,至当日18时30分许,见旁边被害人欧某某坐在电脑桌前睡着了,桌上放着一台黑色vivo牌手机(经鉴定价值780元),便伸手盗窃了该部手机,后迅速逃离案发现场。2019年12月27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东城区下桥银屏路14号301房将范善宇范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到案经过等书证,现场监控视听资料,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范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茜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一份。

3、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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