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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盗伐林木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五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021970********,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镇**村农民,住该村。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盗伐林木被五大连池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范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某于2020年3月22日7时许在没有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使用向村民借用油锯和割灌机,在五大连池市凤凰山林场10林班内,砍伐柳树163株,准备用于自己家做烧柴。经佳木斯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范某某砍伐林木163株,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无法计算。

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所砍伐的林木被侦查机关扣押并返还黑龙江省凤凰山林场。

经侦查,被告人范某某于2020年3月2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破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林权证、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区图,户籍证明;

2.证人赵某某、赵某甲、陈某某、于某某、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绘图及照片。

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电话传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林 楠

检察官助理:王小凤

2020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五大连池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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