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宝鸡市陈某区**镇**村**组**号。2014年1月因吸食毒品被宝鸡市公安局陈某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9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宝鸡市公安局陈某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陈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800元(刑罚未执行);2017年7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与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八百元,2017年11月30日,宝鸡市陈某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范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限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0月17日)。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陈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被陈某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陈某区看守所。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陈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中午,被告人范某某在宝鸡市陈某区**镇**村西侧一十字路口,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俱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同年9月20日,民警从范某某住所查获毒品海洛因六小包,净重1.3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尿样检测报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倶某某、俱某甲、俱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毒品称重、封存笔录、毒品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丽艳
检察官助理:王永兴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陈某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视频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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