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二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范某某,绰号“宽嘴”,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镇**村**房**号。2012年5月,因吸毒被顺昌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4日。2013年1月,因吸毒被顺昌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2月,因赌博被建瓯市公安局处行政罚款500元。2020年6月,因吸毒被建瓯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4日,罚款2000元,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建瓯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在建瓯市水西新区市政府后门对面的叔公龙虾店门口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出售约0.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薛某某。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范某某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期间,公安机关撑握了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范某某在接受调查的过程中,如实交待了公安机关所掌握的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琴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羁押在建瓯市看守所;
2.案卷3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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