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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公开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585号 

被告人范某甲,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3日被普宁市**院**。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范某甲伙同同案人罗某某、陈某某、范某乙(均另案处理)经预谋诈骗事宜后,先由同案人陈某某于2019年2月26日以12600元的价钱到“普宁市翔捷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了一辆宝马牌小轿车(车牌号粤VCE****,车主吴某某,价值人民币225000元),后再由同案人罗某某通过被告人范某甲联系同案人范某乙冒充租来的宝马车小轿车车主吴某某。于2019年2月28日23时,同案人罗某某、范某乙将该辆宝马牌小轿车开到普宁市流沙布料市场门口,由范某乙持假冒的身份证冒充车吴某某主,一起将该小轿车抵押给被害人蔡某某明等人,从而诈骗蔡某某明等人现金人民币76000元。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范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范某甲已取得被害人蔡某某明等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破案经过见,户某某。2.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范某乙冒充吴某某时的相片,被害人许某某丰某某手机拍的范某乙假冒吴某某的身份证,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中国民生银行电子回单,涉案赃物车辆照片、行驶证复印件,汽车租赁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委托书等复印件,谅解书。3.被害人被害人蔡某某明、许某某丰、吴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同案人罗某某、陈某某、范某乙、被告人范某甲的某某及辨认笔录。5.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们财物,数额达到巨大的行为已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在本案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威灵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块。2.《认某某具结书》一份。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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