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江西省丰城市人,身份证号码:3622021975********,汉族,无业,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街道**组*组***号。2020年7月22日因聚众斗殴罪被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被我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丰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11月12日晚11时许,游某甲、肖某甲等人因强行入股霸占**街道**村的熊郁甲、熊某乙在***小井的煤灰厂不成,游某甲、肖某甲便邀集范某某、徐某某、肖某乙、陈某甲、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熊某丙等共计十一人在**街道**社区**村口铁路桥底下与乘五辆车准备来斗殴的熊某甲、熊某乙、袁某某二十余人进行打斗。在斗殴期间熊某丙、徐某某两人各手持一把短铳,在熊某丙开枪后,范某某、游某甲、肖某甲、肖某乙、陈某甲、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等人手持扎木棍对熊郁甲、熊某丁、袁某某等二十余人进行殴打,致使袁某某、熊某戊被打伤,经法医鉴定袁某某伤情为轻微伤甲级,三辆面的的车玻璃、车灯、及外壳被砸坏,经估价,造成1640元的经济损失。
2013年4月15日中午12时许,**市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杜某乙及其父母杜某甲、丁某某、姨夫陈某乙四人在**安装水管,在安装到黄某某家时,黄某某要求把水管接到房子里面,杜某乙等人称公司有规定不能接到家里,双方发生争吵,黄某某将自来水公司员工使用的工具箱踢翻在地,杜某乙上前理论被黄某某扇了一巴掌经旁人劝说杜某乙家人就离开了,后黄某某觉得丢了面子,打电话叫犯罪嫌疑人游某甲来帮忙,游某甲又打电话邀集范某某、范某丁、熊某己、游某乙等人赶到黄某某家,黄某某带着游某甲、范某某、范某丁、熊某己、游某乙等人在**村一户村民家找到杜某乙及家人并对其进行殴打下跪并拍照威胁,致使杜某甲、丁某某、陈某乙被打伤,杜某乙右脚脚骨断裂,背部、眼部均被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新罪,属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雷
2020年10月19日
附: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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