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瓜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汉族,生于1980年**月**日,身份证编号6222251980********,甘肃省高台县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瓜州县**镇**社区**号楼**号,现住瓜州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个体。2020年1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范某甲在瓜州县**镇**酒吧门口,因琐事与王某甲发生口角,后对其进行踢打,致其左侧桡骨远端骨折。经鉴定,王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到案经过;
(2)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其身份情况及刑事责任年龄状况;
(3)瓜州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证实被害人王某甲左侧桡骨远端骨折的事实;
(4)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证实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及被害人已谅解被告人的事实;
2.被害人陈述,证实其被被告人殴打的事实;
3.证人汪某某、王某乙、关某某、范某乙、赵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并发生厮打的经过,及被告人让在场人员报案的事实;
4.被告人范某甲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殴打被害人的经过和事实;
5.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王某甲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的事实;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范某甲、范某乙、赵某某、关某某、汪某某等人辨认笔录八份及照片,证实受害人情况、被告人及案件相关人员、作案地点辨认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案发后,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认罪认罚,且被害人对该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甲管制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瓜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伟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范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两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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