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政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9********401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政和县**乡**村**号,住政和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某多年前购买政和县**乡**村**号李某甲的房屋,与**号被害人李某乙(李某甲之兄)的房屋相邻,两家因为相邻空闲宅基地归属权问题产生矛盾已久。2020年5月1日,被害人李某乙将范宅路边的一株枇杷树砍掉,双方发生纠纷,当晚经民警、村干部组织双方到村部调解,未达成一致协议,约定5月7日上午到乡司法所再行调解。
5月4日上午,被害人魏某某(李某乙之妻)将范某某种在空闲宅基地上的三株南瓜苗拔掉放到范家门口,范某某到**派出所反映该情况。当日上午,派出所辅警到双方家中,要求双方不得再生事端,5月7日再行正式调解。
5月6日深夜23时25分,被告人范某某手持柴刀到李某乙家门口,持刀将李家大门的一扇大门玻璃砸碎,魏某某闻声起床将大门打开时左肩膀被砍一刀,范某某进入房屋,魏某某与范某某抢柴刀,双方互相拉扯,李某乙因身体残疾坐在轮椅上拍照、报警。后范某某儿媳李某丙闻讯到达现场,将范某某从李某乙家中的客厅拉回范家。经鉴定,魏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被损坏的单扇大门价值为人民币1065元。
星溪派出所接警后,民警到现场将被告人范某某传唤到案,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柴刀;2.书证:扣押清单、通话截图、微信截图、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说明书、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许某某、宋某某、吴某某、李某丙、叶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魏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价格认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8.视听资料:视频监控、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因邻里纠纷,深夜持刀砸毁被害人李某乙的房门,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致被害人魏某某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政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丽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 光盘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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