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若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现住址新疆************。无前科。2020年9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若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若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若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15时22分,被告人范某某驾驶新******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承载付某某,沿218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公里+****公里处,与被害人艾某某、玉某某、吐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艾某某、玉某某、吐某某,被害人艾某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亡人道路交通事故。经若羌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范某某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艾某某、玉某某、吐某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若公(尸)鉴(法)字[2020]00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新中信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29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中信司鉴中心[2020]交鉴字第13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听证会议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范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若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长勇
检察官助理:阿迪力江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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