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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1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区,现住河南省安阳市********号,中国共产党党员。20******日,范某某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被安阳市内黄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疫情防控暂未执行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安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安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日被安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时**分许,被告人范某某在驾驶证超分、扣留状态下驾驶超载的豫ES7***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O***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县**乡**乡村快捷宾馆路段时,与在车辆右侧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王某某受伤后经120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事发后,被告人范某某找杨某某顶替肇事司机报警并逃逸,杨某某在现场自称肇事司机接受调查。被告人范某某于20**年**月**日**时**分许向事故民警及110打电话投案,交代自己肇事司机身份,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一中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事故经过。20**年**月**日,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符合车辆碾压腹部及双下肢致多脏器损伤死亡。20**年**月**日,安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某某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年**月**日被告人范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杨某某证言;3、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4、鉴定意见: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等;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超载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范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美玲

(院印)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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