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1〕49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5********,汉族,小学,丰城市***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社区**组二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1月13日被执行逮捕,2021年1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日5时许,在丰城市**街道**路路段,被告人范某某驾驶赣C*****二轮摩托车与行人、被害人聂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聂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范某某驾驶摩托车驶离现场。经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聂某某系受较大的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丰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范某某于2021年1月1日8时许,主动到丰城市公安局投案。2021年1月16日,被告人范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方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提取的血迹等物证;谅解书等书证材料;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勇军

(院印)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有关涉案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