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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敲诈勒索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249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7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县**镇**村***号。2009年8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9月26日释放。2017年2月17日因犯抢夺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6月7日释放。2018年4月18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9年6月21日释放。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被告人范某某将抢夺得来的金项链卖给被害人聂某某,范被抓获后,公安机关找聂核实情况。2019年6月,范某某刑满释放后,产生报复聂某某的念头,并将其拍摄聂某某妻子及小孩的照片发给聂的朋友。聂某某得知该情况后就打电话问范某某如何处理,并告知来找其提前说一下。后范某某去到本市东城街道***路***号聂某某经营的手机批发**通讯店找其,未果。2019年10月30日17时30分许,范某某再次去到聂某某经营的手机批发**通讯店,称聂将其出卖,导致其被抓获,要求聂给其3万元作为补偿,聂称没有那么多钱,范威胁要“搞事”,并拉开其身上挂包拉链。聂某某通过微信转账750元给范某某,称迟点再拿3万元给他,范离开手机店。后聂某某报警,并打电话叫范某某过来拿钱,范得知聂报警称不过去。

2019年10月30日19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范某某拘传到本市东城区桑园派出所处理,缴获一部苹果6SPLUS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物证苹果6SPLUS手机一部,调查函等书证,二张光盘,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聂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方法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范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范某某敲诈勒索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茂祥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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