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0月2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范某某和被害人陈某某系同事兼舍友,二人因生活问题产生矛盾,并于2019年10月23日发生过拉扯。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范某某和被害人陈某某在惠阳区**街道办**工业园**栋**号房再次发生争吵,后被告人范某某从背包里拿出1把水果刀,朝被害人陈某某腹部、脸部等部位捅了四五刀,致被害人陈某某受伤倒地。被告人范某某和其同事随后均打电话报案,公安机关接报后,现场将被告人范某某传唤到案,并缴获作案工具水果刀1把。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主动报案,并留在现场等待未逃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佳铭
2020年2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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