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19〕443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3199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乡**村六社,居住地山东省广饶县**镇**宿舍。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1月8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广饶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饶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3日1时30分,被告人范某某在广饶县**镇**烧烤店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其将被害人鼻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洪涛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广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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