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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19〕494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村**号**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10时分,昭阳区**镇**村**寨的村民夏某某和妻子任某某因土地纠纷和同村村民被告人范某某发生打架,任某某被范某某打伤脚后被送医院检查治疗。经昭通市昭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某之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远航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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