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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25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8队6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公路边***住宅。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31日凌晨3时某某,被告人范某某与谢某甲、谭某甲(二人均已判刑)、谭某乙(另案处理)及被害人梁某某等人,在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开发区畅饮吧门前吃宵夜时,谢某甲与梁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谢某甲脚踢梁某某后,被告人范某某及谭某甲、谭某乙三人随即上前一起对被害人梁某某实施殴打。被害人梁某某躲闪到畅饮网吧和中国南方电网之间的马路中间时失足倒地,再次遭到上述四人拳打脚踢,致使其左尺骨上段骨折、左上尺桡关节脱位。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事后被告人范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于2019年5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谢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谢某某、谭某甲的供述;

5.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军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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