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Z221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因情感纠葛与被害人区某某等人发生争执,于是在罗定市罗城街道兴业一路五里桥60号大志家私城门前持刀将被害人区某某、陈某某、曾某某刺伤,之后逃离现场。经广东省罗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书证;(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7)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涛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共2卷及光盘8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移送你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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