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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674号

被告人范某某(诨名“四哥”、“四木匠”),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5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镇**村**组,现住常德市武陵区**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在本市武陵区**镇**街上,因琐事与邻居杨某某发生口角并推攘,杨某某的妻子屠某某见状捡起地上一根塑料胶条将范某某面部打伤至流血,被告人范某某不服气,回家拿出一把做工使用的斧头回到现场,用斧头背面朝屠某某打砸致其受伤,后被周围邻居拉开。经鉴定,被害人屠某某左侧第5.6.7.8肋骨折及胸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的家属于2019年12月3日向被害方赔偿人民币18000元并取得谅解,被告人范某某于同年12月5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凶器指认照片、医疗资料、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雅洁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电话:13017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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