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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乡**村**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9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多次打电话向租客被害人张某甲索要所欠租金。后张某甲让朋友黄某某开车带着自己和张某乙一起来到蚌山区**店门口找到范某某,张某甲让范某某上车谈租金事情,在车内张某甲与范某某因租金问题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张某甲反手一巴掌打在范某某的脸上,后范某某转身打了张某甲的嘴部,张某甲嘴部当时出血,当日即到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0二医院治疗,经诊断:双侧上颌中切牙外伤性脱落。2020年3月25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张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病历、现场平面示意图、伤情照片;

2.证人马某甲、马某乙、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娅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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