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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五华县,住五华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凌晨2时度,被告人范某某以其妻子被受害人曾某某强奸为由,由其朋友李某某搭载范某某去到五华县**镇**村其本人的工厂内找曾某某论理,在论理过程中,范某某与曾某某发生争执引发打架,范某某手持镰刀背将曾某某打伤。经鉴定:曾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物证;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检察员:刘仕贤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725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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