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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职检刑诉〔2018〕801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22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青岛市黄岛区竹苞花园46号楼1单元401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村**号),无业。2018年9月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31976********,汉族,党员,大学文化程度,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斋堂岛路65号2单元201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街**号),无业。2018年9月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孙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4月至2010年7月份,潍坊****有限公司委托山东****物流有限公司存储其美国进口的棉短绒,山东****物流有限公司将棉短绒存放在青岛****有限公司,马某某(另案处理)将存放在青岛****有限公司的美国进口棉短绒通过被告人范某某私自出卖获利。范某某在明知马某某所卖棉短绒来路不正,并且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分别以3000、5000元每吨的价格从马某某收购后以高价转卖给王某某、邵某某,并从中获利,收购价格至少人民币84万元。

2012年7月至8月份,马某某(另案处理)将青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存储在青岛**有限公司的两批铁矿砂通过被告人范某某和孙某某私自出卖获利。范某某和孙某某在明知马某某所卖铁矿石系非法所得的情况下,仍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进行收购。其中马某某以每吨人民币500余元的价格分别将上述伊朗进口铁矿砂(含Fe:58.62%)、伊朗进口铁矿砂(含Fe:54%和含Fe:56.52%铁矿砂混合物)卖与范某某、孙某某至少1700吨,二人收购数额涉及价值至少136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孙某某明知是他人的犯罪所得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蕙竹

2018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卷宗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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