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1〕4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3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街道**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8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0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月份,被告人范某某明知上家可能利用其银行账户转移违法犯罪资金情况下,仍然先后两次提供本人一张银行卡、七张银行卡及绑定网银的手机、相应密码供上家使用,共计获利人民币6600元。经核实,2020年10月22日李某某被诈骗资金中的5000元通过被告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转移;2020年11月3日,陈某某被诈骗资金中的200万元、郑某某被诈骗资金中的40万元、顾某某诈骗资金中的20万元、张某某被诈骗资金中的10万元、黎某某被诈骗资金中的14753.21元通过被告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转移。
2020年11月7日,被告人范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部;
2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前科证明材料、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转账记录、委托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银行流水、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QQ截图、交易记录;
3证人陈某某、郑某某、张某某、黎某某、顾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范某某明知上家要求转移的资金可能为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然提供本人多个银行账户及绑定网银手机、相应密码协助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杰
2021年2月20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在处所羁押于青田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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