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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招摇撞骗案)_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821990********,汉族,本科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山东省新泰市,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社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镇**村**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2019年9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范某某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范某某通过网络交友认识了王某某。后被告人范某冒充“西藏国家安全局反间谍处处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并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与被害人王某某交往。被告人范某在与王某某交往过程中,多次向王某某及其亲属虚构自己执行国家安全任务及受伤的情节,并伪造病休申请书、结婚申请等,致使王某某对被告人范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信以为真,后二人于2019年7月份开始共同在本区关南社区居住生活,且王某某怀孕。

后因王某某家属对被告人范某身份产生怀疑并前往湖北省咸宁市国家安全局反映情况,经湖北省咸宁市国家安全局核实,确认被告人范某并非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2019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范某在本区关南社区门口被咸宁市国家安全局工作人员抓获并移交至本区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医院病历、咸宁市国家安全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身份信息等书证;3、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4、被害人陈述及报案材料;5、证人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贝曦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范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2、卷宗贰册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笔记本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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