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51982********,汉族,大专文化,在孟津县城**广场**楼经营**健身房,河南省淮阳县人,户籍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号,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09月,因故意伤害被郑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孟津县公安局上网追逃,于2020年6月3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孟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在孟津县**镇**广场**楼经营“**”健身房,并招聘张某甲、康某某、张某乙等三十几名员工在该健身房工作,按月结算工资。2019年12月份,该健身房关闭,范某某共拖欠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徐某某、贺某某、谢某某、张某乙等34名职工工资共计232387元。2019年10月11日,孟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河南**商贸有限公司孟津分公司并范某某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后逾期未支付,2019年12月17日,孟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河南达双商贸有限公司并范某某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后逾期未支付,范某某逾期未支付且本人逃匿。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亲属已全部清欠工人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孟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送达回证、在逃人员登记表、移交接收证明、营业执照等;2.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丙、徐某某、任某某、贺某某、张某丁、张某甲、谢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拖欠工人工资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金轮
2020年9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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