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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抢夺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8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钟祥市**镇**村**号,暂住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村一出租屋。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2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某从事劳务派遣工作。2019年11月14日23时许,范某某、王某某、熊某某与被害人代某某、涉案人员冷某某到本市东坑镇结算工资。事先,范某某从广东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经营者李某某处取得4400元工资款项,随后以扣除招聘费用、交通费用等名义扣除代某某、冷某某的应收工资。代某某、冷某某均不同意,范某某继续与代某某、冷某某进行协商。经协商,范某某在东坑镇初坑村龙坑迈斯普厂路段同意支付3958元工资给代某某,将3900元现金交付代某某清点,并使用微信转账58元。核对现金后,代某某将3900元放置在车盖上,按照范某某要求签字捺印。期间,范某某趁代某某签字捺印不备,夺走3900元现金,并逃离案发现场。代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2019年11月21日17时许,公安机关通过李某某联系范某某到派出所配合调查,范某某于同日21时许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工资结算单截图等书证,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冷某某等证人,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范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雨轩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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