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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抢劫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二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田坝镇**村委会****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宣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凌晨0时4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走到宣威市双龙街道幸福城旁边的路上,看见被害人刘某某边走边玩手机,于是走到刘某某的背后,采用暴力、威胁方法将刘某某的一部金色苹果6pius型手机抢走。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2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系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彩君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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