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三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78********,天津市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派出所**队**。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街**胡同**号,现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小区**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被天津市津南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津南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日晚,公安北辰分局副局长指挥分局相关部门及**派出所对李某某(已故)经营的北辰区**商城四楼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扣具备赌博功能的8组64台游戏机等涉案物品,并指令后续侦查工作由**派出所负责。6月5日,**派出所案件巡控队副队长高某某(另案处理)指派被告人范某某以开设赌场罪对河北区居民赵某某立案侦查。被告人范某某在审核案件材料后认为赌场实际经营者应为李某某而非赵某某,便向高某某汇报。高某某明确告知**商城赌场开设者确为李某某,赵某某系李某某找来顶罪之人,同时继续指使被告人范某某将赵某某认定为开设赌场案的犯罪嫌疑人。
2018年6月6日,被告人范某某办理相关手续后,经高某某审批并层报分局相关领导批准,**派出所以开设赌场罪对赵某某立案侦查。当日晚20时许,赵某某被传唤至**派出所,虽供认**商城赌场为其经营,但其供述与事实明显不符。为此,高某某决定让被告人范某某将李某某叫到派出所,安排李某某与赵某某在一办公室内单独见面串供。李某某走后,被告人范某某对赵某某进行讯问时,制作了讯问笔录草稿。之后,被告人范某某安排本组民警付某某、刘某某按照笔录草稿制作赵某某讯问笔录。因赵某某供述的部分情节不符合客观实际,被告人范某某再次对讯问笔录进行修改,并让办案民警将修改后的讯问笔录交赵某某签字确认。6月7日,经高某某审批并层报分局相关领导批准,**派出所对赵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但因其身体原因于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案件侦查期间,被告人范某某在高某某处收取了1500元现金,并将其中1000元给予付某某。
2018年6月16日晚23时许,在高某某安排下,李某某趁高某某当晚值班之机,带领赌场涉案人员来到**派出所后院,拆卸此前依法扣押存放于此的64台赌博游戏机主机、保单箱、电路板等主要配件。期间,被告人范某某受高某某指使打开一楼装备室,将扣押的监控主机、打码器等物品非法发还给李某某。此后,李某某将上述配件运至其位于北辰区**道的传昌犬舍内,安装在赌博游戏机内继续使用。2018年7月25日,传昌犬舍赌场被公安北辰分局查获。经查,李某某伙同他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在北辰区**洗浴中心对面厂房、**商场四楼、**道传昌犬舍等三个地点开设赌场,实施犯罪活动。2018年10月8日,赵某某被发现在家中死亡。同年12月1日,**派出所对赵某某开设赌场一案终止侦查。2018年12月12日李某某在河北省自缢身亡。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范某某被津南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工商登记信息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付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杜海峰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津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1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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