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756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2001********,汉族,初中肄业,山东省费县人,务工,住费县**镇**村。2020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引诱、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至2020年4月8日间,被告人范某某先后五次介绍嫖客郁某某与卖淫女范某甲(16岁)、范某乙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获利25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9日下午,被告人范某某介绍嫖客郁某某与范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公馆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告人范某某微信收取郁某某1000元嫖资,转给卖淫女范某甲600元,获利400元。
2、2019年12月3日下午,被告人范某某介绍嫖客郁某某与范某乙在临沂市兰山区**街**小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告人范某某通过微信收取郁某某1000元嫖资,转给卖淫女范某乙500元,获利500元。
3、2019年12月8日下午,被告人范某某介绍嫖客郁某某与范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公馆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告人范某某微信收取郁某某1100元嫖资,转给卖淫女范某甲600元,获利500元。
4、2019年12月13日下午,被告人范某某介绍嫖客郁某某与范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公馆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告人范某某微信收取郁某某1000元嫖资,转给卖淫女范某甲600元,获利400元。
5、2020年4月8日下午,被告人范某某介绍嫖客郁某某与范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公馆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告人范某某微信收取郁某某1100元嫖资,转给卖淫女范某甲400元,获利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郁某某、范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蓓蓓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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