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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开设赌场案)_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70********,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住瑞昌市**办事处***新村****2018年12月28日因犯集资诈骗罪被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1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 年下半年,被告人范某某租瑞昌市***家园**栋**单元***室开设赌场,范某甲、范某乙、周某甲、朱某某、 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共同入股被告人范某某的赌场,组织赌博人员以打麻将和“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抽水获利达6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范某某非法获利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占某某、雷某某、周某乙、范某丙、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人范某甲、范某乙、陈某某、朱某某、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曙光

(院印)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在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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