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678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现住平阳县**镇**村。因赌博,于2017年5月2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4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范某某伙同余某甲、余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平阳县鳌江镇塘川社区高垟村田间空地、鳌江八小附近路边等地以扑克牌“三十二张”比大小形式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获利人民币30000元。2019年11月14日,公安民警在平阳县鳌江镇塘川社区高垟村一田间空地上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赌客29人,收缴赌资人民币97191元,并现场抓获被告人范某某及同案人员余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停止执行拘留决定书、执行回执、收缴物品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翁某某、杨某甲、金某某、陈某甲、黄某某、陈某乙、林某某、方某某、董某某、但某某、徐某甲、郑某某、杨某乙、汪某某、粟某某、陈某丙、王某甲、杨某丙、周某甲、徐某乙、张某甲、于某某、周某乙、陈某丁、张某乙、王某乙、周某丙、赵某某、谢某某、杨某丁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某某及同案人员余某甲、余某乙、陈某戊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非法抽取头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惺惺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8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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