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住寿光市**镇**楼**单元**室。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2019年12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4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9月份至2019年5月份,被告人范某某在寿光市**街道**公寓**室,为他人提供麻将桌、麻将、扑克等赌具进行赌博,从中谋利约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为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