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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1〕170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群众,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家园**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底至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范某某在台州市黄岩区**街道**家园**幢一楼车库内开设赌博形式为“麻将”、“十三道”的赌博场头,招揽林某某、杜某某、陶某甲等人参赌,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共计9000余元。

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范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黄某某、应某某、陶某乙、陶某甲、任某某、林某某、王某某、杜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黄某某、林某某、任某某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  熙    

检察官助理  丁文爽

                            2021113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1652****。 

2.电子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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