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5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范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街**大道**游戏机室担任主管,并利用其岳母曾某某的身份信息绑定了**游戏机室收款手机M811的微信账号(微信号为jljsl****)、收款银行卡、电话号码等。2017年8月12日19时许,公安人员查获上述游戏机室内的两台赌博游戏机“水浒传”,并将工作人员刘某某、韦某某(另案处理)及两名赌博人员徐某某、毕某某抓获,当场扣押“水浒传”游戏机两台、手机一台等。经鉴定,上述两台“水浒传”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经审查,参赌人员徐某某(微信号wxid_srac398f76****)向**游戏机室的收款微信共支付赌资9200元,毕某某(微信号uu****)向**游戏机室收款微信共支付赌资95100元。
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范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材料、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广州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国银行开户资料及流水清单、徐某某、毕某某微信转账的交易记录、现场、物证照片指认等书证、物证;2.证人毕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韦某某、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检查笔录;6.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流水、抓获视频、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桂京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涉案赌博机、手机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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