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山检一部刑诉〔2021〕83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1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住泰安市泰山区**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在泰安市泰山区**镇**村,被告人范某某在其经营的某垂钓中心,向鱼塘内投放188元至58888元不等的标鱼,在收取周某某、马某某、洪某某等40余人的垂钓费用后,以钓到标鱼返还现金的方式,供上述人员赌博。
被告人范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李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开设供他人赌博的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利平
检察官助理冀俏然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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