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县裴石镇**,原经营中山市南头镇**室。2019年12月3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中旬开始,被告人范某某在其经营的我市南头镇**内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以赌“三公”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
2019年12月3日,公安人员到上述店铺内将被告人范某某抓获,现场缴获扑克牌1副、赌资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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