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刑二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范某甲,外号“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61967********,汉族,初中,原通山县**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县,住通山县**镇**村**组。因涉嫌贪污罪,2019年7月17日被通山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通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0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日由通山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因涉嫌挪用公款罪、开设赌场罪,本院于同月30日对其决定逮捕,次日由通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重婚罪被通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1月21日被通山县人民法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邓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61972********,汉族,小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县,住通山县**镇**社区**小区**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通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7年,王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范学峰(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范某甲,要求在范家垅祠堂内开设赌场,并向范某甲支付场地费,经范某甲同意后,由王某某邀约他人来范家垅祠堂内进行赌博,其间,被告人范某甲收取赌场场地费计人民币4000余元。
二、重婚罪
1992年2月20日,被告人范某甲与谢某某在通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范某甲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邓某某,双方产生感情后共同居住生活,并生育一女一子,经司法DNA鉴定,该子女系被告人范某甲,邓某某共同生育。
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邓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证明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结婚补领档案信息、办案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徐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范某丙、范某丁、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范某甲、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咸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DNA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赌博场所;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智勇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范某甲现监视居住于通山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87219****;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通山县**镇**社区**小区**号,联系电话18727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监视居住决定书各一份。
4.证据目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