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日被南宁铁路公安处南宁站派出所抓获,同年9月6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同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9日18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在本村石某某的棋牌室因向石某某借钱的事与石某某发生口角,范某某对石某某进行辱骂,并将麻将桌推倒,用三角铁凳子砸麻将桌,后继续辱骂石某某。同村范某甲劝说时,被告人范某某与范某甲发生口角打斗,并将范某甲打伤,期间范某某又拿三角铁凳打范某甲时,又将旁边的范某乙头部打伤,范某乙被打倒在地,又致右脚踝受伤。经曲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范某甲因受外力作用,致使腰1、2、3右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额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范某乙因受外力作用,致使左侧顶骨粉碎性骨折、右侧三踝骨折,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左侧枕顶部创口长达3cm,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敏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附出警视频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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