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2917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某快递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户籍所在地住安徽省太和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凌晨5时左右,被告人范某某与刘某某、金某某、范某乙、范某丙(均另案处理)在南昌市新建区某快递公司宿舍喝酒期间,借酒滋事,以室友王某某玩手机声音过大为由,随意对王某某进行殴打,造成王某某身体多处损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范某某被抓获归案。
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范某某及范某乙、刘某某、金某某、范某丙、范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医药费等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范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娜
检察官助理:傅重辉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押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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