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刑诉〔2019〕296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2000********,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镇**街居委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范某某来到澧县**镇“**网吧”准备上通宵网,因被害人江某某拒绝,被告人范某某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威胁烧、砸网吧,后被告人从家中拿出一把菜刀与一把木柄铁锤返回网吧,用菜刀和铁锤将网吧内的两台电脑显示屏和四个键盘砍、砸坏。经澧县价格中心认定:被损坏的财物共计价值2446元。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范某某主动向澧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范某某赔偿被害人江某某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案件接访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3、证人周某某、任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随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对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范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文臣
2019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范某某取保候审在家;(保证人:1897420****)
2、本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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