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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8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住虞城县****村。2009年10月2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2月24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通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份以来,张某甲(另案处理)在经营郑州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期间,先后纠集被告人范某某与张某乙(另案处理)、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谋取经济利益而插手经济纠纷,多次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全国范围内采取偷偷拖走、配钥匙开走或者强行索要钥匙开走的方式,大肆收回债权车辆,逐步形成了以张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1、2017年5月3日晚,张某甲纠集被告人范某某与安某某、张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到江西抚州市黎川县**小区,将张某丙的一辆车牌号为川A*****香槟棕色宝马730Li拖走。

2、2017年11月29日晚上,张某甲纠集被告人范某某与温某某、朱某某、黄某某、候某某等人到郑州市郎庄村安置房附近,将卢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豫A*****黑色奥迪A6拖走。

3、2017年12月初的一天,张某甲纠集被告人范某某与于某某、王某乙、黄某某、徐某某等人到青海省贵德县农牧局大门口处,强行从王某丙手中要走车钥匙,将王某丙的一辆车牌号为浙L*****黑色路虎越野车强行开走。该车有钱某某委托,车被拖走后,张某甲和钱某某分所得来的赃款。

4、2017年12月22日,张某甲纠集被告人范某某与李某某、岳某某、温某某、黄某某等人到北京市房山区**小区门口,将刘某某的一辆牌号为琼A*****的尼桑楼兰越野车偷拖走,该车由彭某某委托张某甲收回。

被告人范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被虞城县公安局田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前科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经常与张某甲等人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非法收车行为,先后多次参与张某甲组织、策划、指挥的违法犯罪活动,属于张某甲 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成员,应对范某某按照其参与实施的犯罪活动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建军

娄二磊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通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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