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51982********,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南京市建某某**街道**号。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范某某酒后乘坐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苏A6****网约车行驶至南京市建某某雨润大街和双和街路口时,无故殴打被害人陈某某面部,致其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等伤情(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范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张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打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砺欧
检察官助理:孟晋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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