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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容留卖淫案)_福建省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79********,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地址福建省福安市**镇**街**号,住周某某**街**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某系周某某狮城镇**宾馆经营者,其为增加宾馆经营收入来源,于2019年8月起,将宾馆五楼502房间隔成三小间,先后容留叶某乙、叶某甲、杨某某等失足妇女住在宾馆卖淫,从嫖资中抽取分成获利。每次嫖资为人民币1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时抽成30元,80元时抽成20元。2019年9月4日晚,公安机关在清查工作中,当场查获卖淫嫖娼人员及被告人范某某。截至案发,被告人范某某从嫖资中抽成一千余元。事后经妇科检查,发现失足妇女叶某甲(另案处理)患有梅毒。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于2020年9月30日缴纳暂扣款人民币1万元,该款现暂扣于周某某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VIVOX20手机一部;

2.周某某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范某某与三卖淫女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7张、周某某中医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单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叶某甲、叶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周某某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6. 周某某公安局制作的周公(网监)检〔2019〕125号手机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容留三名妇女在其经营的宾馆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主动退出暂扣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洪生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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