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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76********,汉族,无职业,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街道**村**组**号,住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1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5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20年9月1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范某某多次在其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室的租房卧室阳台内,容留彭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范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彭某某吸食毒品冰毒、麻古。

2.2020年8月26日下午,被告人范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彭某某、张某某吸食毒品冰毒、麻古。

3.2020年8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彭某某吸食毒品冰毒、麻古。

4.2020年8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彭某某吸食毒品冰毒、麻古。

5.2020年8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彭某某吸食毒品冰毒、麻古。

被告人范某某于2020年10月26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尿液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截图、房屋出租合同、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范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万云松

                                               检察官助理  胡乙小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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