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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19〕565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小区****单元**室,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小区****单元。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4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西昌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12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某于2018年9 月底在长安菜市内开设“**酒吧”,在经营酒吧的同时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酒吧内多的时候同时有8 、9 个卖淫女,少的时候也有5 、6 个卖淫女。卖淫女平时在其酒吧内免费喝酒,有客人来就主动陪酒吧客人喝酒,在陪酒的同时与嫖客谈好卖淫嫖娼价格后,卖淫女将嫖客带到“炮房”(范某某在长安菜市另外一栋楼三楼出租房)内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卖淫女卖淫一次收费300 元至400 元,范某某提取100 元,如果有客人提出过夜,卖淫女收费800 元至1000元,收取800 元,范某某就提取200 元,收费1000元,范某某就提取300 元。

2019年8 月3 日侦查民警依法在长安菜市“**酒吧”,抓获涉嫌卖淫嫖娼人员李某某10余人。

截止案发,被告人范某某通过介绍容留卖淫获利共计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萍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10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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