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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妨害公务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19〕164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92********,汉族,无文化,无职业,住肇东市**乡。2009年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4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 年12 月24 日7 时10 分,肇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镇一中队队长张某某带领辅警于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着制式警服佩戴执法记录仪和对讲机在肇东市八中门口执勤时,发现被告人范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本田轿车遮挡号牌,遂将其拦停,范某某停车后拒不下车接受检查,并突然加速将执勤辅警于某某撞倒后逃跑。2019年9月6日,被告人范某某在肇东市正阳三道街被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人员抓获后移交肇东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肇东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肇东市第一医院医学诊断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在逃人员登记表、肇东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破案经过;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于某某陈述;

4、被告人范某某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及车辆照片、视频光碟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故意驾车撞伤执行公务的交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又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 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晓霞

2019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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